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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天: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相關事宜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13 00:00
第二條 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1/07/13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甲種特別股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50,000,000股~100,000,000股4.每股面額:NTD 10元5.發行總金額:NTD 20億元~NTD 40億元6.發行價格:暫定NTD 40元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公司法第267條之規定,保留發行新股總數之10%由本公司員工認購。8.公開銷售股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10%辦理公開申購。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本次發行新股總額80%由原股東按認股基準日之股東名簿所載持股比例認購。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認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行拼湊,其放棄認購及拼湊不足一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發行價格承購。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甲種特別股其權利義務及重要發行事項如下:一、期限及股息:(1)本公司甲種特別股無到期日,前三年股息為年利率4%~5%;滿三年之翌日起~滿六年為4.5%~5.5%,滿六年之翌日起則股息逐年增加0.25%,上限不超過7%;按實際發行價格計算。(2)本公司甲種特別股得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股息以現金一次發放。各年度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日數計算發放之。發行日定義為增資基準日。(3)本公司有權將甲種特別股股息期間之特別股股息遞延支付,且無遞延次數之限制。各股息期間未支付之股息得以累積,且累積股息不額外計息,亦無須負擔任何遲延利息或違約利息等。(4)本公司未向甲種特別股持有人支付已累積之全部遞延股息前,未經甲種特別股持有人同意,不得分派任何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辦理現金減資或辦理庫藏股買回。二、甲種特別股除依本項第一款所定之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與普通股關於盈餘之現金及股票股利分派及資本公積撥充資本之股利分派。三、甲種特別股分派本公司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本公司普通股,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四、本公司每期決算之盈餘除依法提列應繳納所得稅,並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次就其餘額提列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另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規定提撥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盈餘得就餘額部分提撥5%~15%做為員工紅利,提撥不高於1%做為董事監察人酬勞,其餘除依法令規定外,由董事會擬定後提請股東會決議分配之。董事會若決議分派股利,就其餘額優先分派甲種特別股當年度應分派及以前各年度累積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五、甲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亦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權利;但得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於甲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甲種特別股股東權利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六、甲種特別股股東不得轉換成普通股,亦無要求公司收回其所持有之甲種特別股之權利。七、本公司以現金發行新股時,甲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股權。八、本公司贖回權(1)自發行日起算滿三年之翌日起,本公司得隨時按發行價格加計遞延累積未發放之股息(如有)及最近一次股息期間已產生之未付股息,全部或部分贖回本公司甲種特別股。(2)如因國際會計準則(IFRS)變更或修正,致使本公司甲種特別股不得再於本公司財務報表中認列為權益型證券,本公司得隨時按本公司甲種特別股發行價格加計遞延累積未發放之股息(如有)及最近一次股息期間已產生之未付股息,全部或部份贖回本公司甲種特別股。(3)自發行日後任何時間,當面額超過90%之本公司甲種特別股已被贖回並經註銷時,本公司得隨時按本公司甲種特別股發行價格加計遞延累積未發放之股息(如有)及最近一次股息期間已產生之未付股息,全部或部分贖回本公司甲種特別股。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償還銀行借款、轉投資海外子公司。13.其他應敘明事項:(1)本次現金增資之實際發行價格,若因市場情形之變動,將依「承銷商會員輔導發行公司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自律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調整。(2)本次現金增資之實際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條件及方式、募集金額、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而須變更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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