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尹伶瑛自民國97年1月2起至7日止,在政見發表會發表談話或以文宣品等,指同選區的候選人劉建國是「黑道」、「與刑事案件有親身關係」等。
尹伶瑛主張自己的言論是政治人物合理的發表言論範圍,應受言論自由的保障,且她所傳播有關劉建國的事項,已經相當程度的查證。
地方法院一審判尹伶瑛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尹伶瑛在公開的政見發表會發表談話,社會大眾及選民在資訊不充足、不對等的情況下,接受候選人單向發表言論,易使選民認為劉建國有黑道形象。
更一審審酌尹伶瑛以未經證實的事實詆毀其他候選人,不當影響選民的判斷,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將她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1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