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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百:代子公司公告:針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禁止本公司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過戶或抵押所持有之股權乙事,發布訊息。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7.06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7/052.公司名稱:英屬維京群島太平洋中國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中控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聯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100%5.發生緣由:就香港國際商會於2009年8月24日命中控公司給付積欠借款本金美金55,176,170元及年息5%利息之仲裁判斷,太平洋建設公司之子公司香港太平洋控股公司(下稱太控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依法院發出之通知書,中控公司於2012年7月3日至2014年7月2日間,不得就其所擁有之上海太平洋百貨有限公司、上海太平洋商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百發(中國)投資有限公司、重慶大都會廣場太平洋百貨公司之股權,辦理任何過戶、抵押手續。6.因應措施:一、原仲裁結果之應付款項已提列於中控公司財報,故本次裁決書並不會影響中控公司及本公司之損益結果與公司股權淨值。二、章民強一人同時代表中控公司及太控公司簽訂借貸合約,借貸合約之準據法選定為與章家無關之美國紐約州法,並約定年息10%,然中控公司實際上從未收到該筆借款之現金,交易實質上是否合法存在,仍有重大疑問。三、目前撤銷國際商會仲裁之訴訟仍香港法院進行中,尚未確定,如法院撤銷仲裁判斷,則前述法院執行之通知書即失依據。四、法院發出之通知書,僅係禁止進行過戶、抵押手續,故目前並不影響公司營運。五、公司將與律師研商後辦理相關救濟及因應措施,以確保公司權益。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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