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於民國97年的聖誕節下午,將車子違規暫停在新北市八里區某路段設有消防栓、地面畫有禁止停車標線的地方。
判決指出,陳男沒有注意車外狀況,就貿然開門下車,使車門撞到騎機車經過的黃姓男子,黃男人車倒地,送醫後不治。黃男父親請求賠償。
刑事部分,陳男被依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法院一審判陳男賠償36萬多元;陳男於二審主張,黃姓男子當時飲酒達「迷醉」程度,應負40%的過失責任,且送醫後黃男的家屬不同意進行手術,才使黃男死亡。
高院審理,陳男違規停車,開車門時又沒注意行人並禮讓,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這次的車禍與黃男本身是否酒醉沒有因果關係。
高院指出,依醫院資料,黃男若經手術,不一定必然痊癒,還有很高的機率成為植物人,他的家屬是考量黃男因醫療所受的痛苦、風險等才做出不同意手術的抉擇,難認有過失。
高院判陳男總共要賠償151萬多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