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兩罪若成立 最重判無期 併科一億以下罰金

中時電子報/王己由/台北報導 2012.07.03 00:00
  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索賄案,依特偵組目前認定涉犯的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兩項罪名,未來如果成立,依貪汙治罪條例,最重可判無期徒刑,最輕也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多罪合併宣告執行,最高可到有期徒刑卅年,另可同時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特偵組以林益世任內收賄六千三百萬元,認定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的「違背職務收賄罪」;行政院祕書長任內開口索賄八千三百萬元,涉嫌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職務行為要求賄賂罪。   前一項罪名被稱為「一級貪汙罪」的貪汙治罪條例「四條一」犯罪態樣,如果成立,最輕判刑十年、最重無期徒刑,還能併科一億元新台幣以下罰金。後者屬「二級貪汙罪」的貪汙治罪條例「五條一」各款,包括「對職務上行為要求賄賂」在內,最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十五年,且可併科六千萬以下罰金。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林益世涉嫌這兩項罪名,未來如果成立,最重可判到無期徒刑,最輕也得判刑十年以上,若有多罪合併宣告徒刑,最高可到有期徒刑卅年。一、二級貪汙罪刑度非常重。   不過,特偵認定林益世立委任內收賄,涉嫌違背職務收賄罪,可能較具爭議。違背職務收賄罪刑度重,但林益世立委任內,對中鋼子公司有無監督權限或屬其職務行使範圍,這是首要得釐清。如果沒有監督或屬職權,恐難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   如果林益世收賄後,有施壓中鋼,則較像貪汙治罪條例第一項第二款的「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法界人士說,就目前司法實務見解,立委雖屬公務員身分,問題是收錢觸犯什麼刑責?以中藥商公會全聯會爭取調劑權行賄立委修法案為例,二審逆轉改判六名立委職務收賄罪,關鍵在認定有收賄「對價關係」,即立委收錢後就去從事一定行為作為回饋。也因此,立委收錢如沒有對價關係,是不會構成貪汙罪。   在民代服務選民為重要工作事項下,收錢最常解釋成是收受政治獻金或遊說代價。法界實務人士建議,為免立委收錢刑責認定不一,或產生是否屬職務上行為爭議,或許可修法規範,只要不是依循正常獻金及遊說管道所受的款項,不論有無對價,都成立犯罪。如此才能正本清源,杜絕各級民代收紅包、索取回扣的弊端。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