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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肉牛受虐缺人力稽查,那宗教團體要不要幫忙?

yam蕃薯藤新聞/廖士睿 整理報導 2012.06.27 00:00
在虐牛事件中,動保團體認為有些公家單位只在受到壓力或上級主管認為有業績時才會「依法行政」,但不想管事時便說「無法可管」,而台灣肉牛受到虐待行政單位卻視而不見便是推托無法可管的最佳事證。 根據農委會所公告的《動物保護法》第10條所示:「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四、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五、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以及第13條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訂定以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準則。」 在《畜禽人道屠宰準則》第4條指出:「畜禽於卸載過程及屠宰場內移動時,不得使用暴力、尖銳器物或不當電擊等進行強制驅趕。」 此外《畜牧法》第32條規定:「未經屠宰衛生檢查或經檢查為不合格之屠體、內臟,不得供人食用或意圖供人食用而分切、加工、運輸、貯存或販賣。前項屠體、內臟之所有人或管理人,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或檢查人員之指示,予以銷燬、化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屠宰作業準則》第12條第5項更載明:「家畜禽及其屠體不得灌水」。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第15條更進一步指出:「家畜屠體、內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切除該患部,其餘正常部分始得供食用;不能或不為切除者,該屠體、內臟應全部判定不合格,不得供食用:…二四、局部組織或內臟灌水者…」。 根據動保法,農委會相關單位絕對有權並主動稽查不人道方式宰殺動物之屠宰場權力,然而其所屬相關單位卻各自為政,並以「未發現違法之情事」敷衍了事。 依規定,防檢局需要在每個合法屠宰場派駐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以便檢疫肉品,然而派駐獸醫師之職責僅止於此,當他們看到灌水情事與暴力驅趕等非人道行為時,根本無法執行須由主管動保法的畜牧處動保科才能執行的動物保護作為。而動保科也無專責、專職的「經濟動物福利稽查員」,只能依靠有限的動物保護檢查員,根本無法稽查肉品市場與屠宰場!然而動保檢查員的員額有限,若以非正式人員來進行此項任務,則又會衍生人員待遇與專業訓練問題。主管各主管單位員額的行政院是否願意解決問題? 此事爆發之後,有些網友紛紛建議:既然稽查人力如此不足,宗教放生團體又期待由放生轉為護生,那麼期待救贖的信眾是否願意把蚯蚓魚蝦蛇鳥烏龜放一邊,直接參與動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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