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32歲葉姓男子民國98年5月至9月間任職一家食品公司,在台北市環南市場負責整理菜跟送貨。
葉男在同年9月有一天上網發表文章及照片,指食品公司用葉皮有黃斑點的菜、裡面爛爛的冬瓜等腐爛、過期的菜給飯店等使用,遭公司負責人認為是加重誹謗。
葉男主張,文章沒指明是哪家廠商,且依他當時的工作內容,很清楚品質的確不好,食材加工後是要販售給大眾,與公共利益有關;發表文章是想抒發工作時所見所聞的內心壓力。
法院審理認為,食品公司所採購的蔬菜,外表確有可能部分不盡美觀,而須在購入後整理、挑選,再出售給客戶;葉男是依見聞所做的主觀判斷,並非憑空杜撰,難認有誹謗故意,判處葉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