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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證明被告有罪是檢職責

中央社/ 2012.06.21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1日電)最高法院今年初決議,法官原則上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引發檢方反彈。最高法院今天在一項判決中指出,證明被告犯罪,是檢察官責無旁貸的職責,不能依賴法院代為調查。

最高法院今年初決議,法官原則上只主動調查對被告有利的事項,檢察官須負起所有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足,被告可能獲判無罪。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認為「這項決議減輕法官很大的負擔」,在6月4日到最高法院前靜坐抗議,引發檢察官共鳴。

最高檢察署也力挺檢察官,認為最高院決議違背立法者意旨,形同實質修改法律,有侵犯立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的嫌疑;並認為決議限縮法院應依職權調查的「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忽視刑事訴訟法的主要目的「發見真實」。最高檢昨天提交意見書給最高院。

最高法院日前一件性侵案判決中,檢方起訴時認定被告涉嫌性侵少女共計20次,但法院審理後,只針對其中一件判決有罪,其餘均判決無罪。法院並指檢方對大部分案情沒有足以認定被告犯罪的證據,籠統起訴。

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以法院、檢察官和被告形成訴訟結構三面關係,法院居於超然立場審判,檢察官負有實質舉證責任,被告受無罪推定保障。訴訟程序由當事人主導,法院僅補充性介入,學理上稱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最高法院表示,檢察官作為國家機器,擁有龐大社會資源為其後盾,自應盡責蒐集被告犯罪證據,推翻無罪推定,證明被告確實犯罪,這是檢察官責無旁貸的職責,而不是冀求、依賴法院代為調查不利被告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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