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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臨動突襲減資 坑殺小股民

自由時報/ 2012.06.18 00:00
記者陳永吉/專題報導

曾經貴為股王的IC設計公司威盛(2388),上週股東會利用臨時動議,突襲通過減資5成的議案,引起市場一陣譁然,當天消息傳出後,股價盤中急殺跌停,接著一連兩日躺平,上週五爆量打開、但尾盤還是重跌4.72%;但弔詭的是,連董事解除競業禁止都不能在臨時動議中提出,但嚴重關係到股東權益的減資案卻可以在臨時動議提出,顯示法令實在有調整的必要。

威盛股價曾經超過600元,榮登台股股王,但接下來獲利難登高峰,目前又連續6年出現虧損,2009年才減資過一次,今年又再提減資案,但小股東不禁質疑,同樣董事長都是王雪紅,宏達電(2498)每年賺幾個股本,但威盛營運怎麼表現得天差地遠,現在連減資案都要這樣「偷偷摸摸」的通過?

事實上,利用股東會臨時動議通過減資案,威盛不是第一家,目前所知,從2004年倫飛(2364)開始,至今已經有6家公司利用臨時動議通過減資案,包括2009年的旺旺保(2816)、農林(2913),2011年的太設(2506),以及今年的威盛及鴻松(8097)。

利用臨時動議通過減資案,當然有可能是因為之前作業不及,不過根據業內人士判斷,如果減資案列入一般議程中,在收取委託書時,小股東可能不會輕易交出,會讓出席股數大減,另外也可能引來職業股東及主管機關的關心,投保中心可能也會派人參加,還有小股東會到現場抗議等等,都增加減資案通過的難度。

公司減資的規定,廣泛規範在公司法及證交法中,其中公司法第168條規定,「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其股份」,簡單的說,就是減資必須要股東會通過,但卻沒載明,不得在臨時動議中提出。

至於臨時動議不能通過哪些內容,法規幾乎都是以正向表列,例如公司法第172條規定,「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185條第1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而所謂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則是指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相關營運面的規範。

而證交法相關規定,則有第26條之1規範,關於董事競業禁止、新股發放及以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發放股利,不得以臨時動議通過;以及第43條之6的私募案,都不得在股東會以臨時動議案提出。

其實以臨時動議通過議案,應該是萬不得已,而且電子投票及委託他人出席的股東,對臨時動議議案也不能表示意見,被視為棄權,況且減資案市場多解讀為利空消息,90%的是減資彌補虧損,減資完手中持股可能變成零股,流動性大減,但這些公司卻以這種摸黑方式通過減資案,踐踏股東權益,主管機關—經濟部、金管會經過這麼多年、這麼多家公司,越來越多的案例,怎麼可以繼續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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