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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翻拍死者照《蘋果》記者判刑

中時電子報/張嘉文/台北報導 2012.06.15 00:00
《蘋果日報》記者陳韋劭三年前採訪自殺新聞時,未經家屬同意便翻拍死者照片登報,遭死者謝姓丈夫提告,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照片著作權由謝繼承,陳未經同意就翻拍刊登,違反著作權法,十四日判陳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另判雇主《蘋果日報》罰金八萬元。

本案是首例媒體記者擅自翻拍死者照片,被認定違反著作權法重製他人著作財產權,被判有罪案例。法界人士認為,本件判決相當罕見,如未來判決有罪確定,雖可能衝擊採訪新聞自由,卻也具有導正八卦媒體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新聞來源的作用。

在社會新聞中經常大量刊載與屍體、裸體相關照片而引起外界爭議的《蘋果日報》,對於旗下記者未經同意刊登死者照片被判刑且遭罰一事,僅透過法務經理葉錫波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會上訴。至於判決本身則不願多談。

《蘋果日報》記者陳偉劭,民國九十八年三月間,前往新北市立殯儀館採訪一則自殺新聞時,取得一張死者照片加以翻拍後,隔天登報。死者的謝姓丈夫發現後相當生氣,對陳和《蘋果日報》提出違反著作權法告訴,檢察官偵查後起訴陳和《蘋果日報》。謝另提出民事訴訟求償,結果智慧財產法院,在刑事結果未出來前,已判決陳韋劭和蘋果須連帶賠償廿萬元確定。

刑事部分,士林地院審理後,陳在審理中,坦承死者照片是他未經告訴人謝某同意,就予以翻拍,然後交給蘋果登報。告訴人謝某強調,當初他是將妻子的照片交給葬儀社處理,並沒有同意可將照片隨便登報。

法官認為,本案爭執的照片,當初是死者生前到照相館拍攝,照相館將底片和照片交給顧客後,照片著作權便移轉到顧客身上。且該張照片和一般身分證、駕照等實用性照片不同,有展現攝影者的個性,具有創作性,因此需賦予著作權的保護,死者往生後,著作權就由謝姓丈夫繼承。

由於陳所翻拍的照片,不是擺設在殯儀館處的遺照,陳在審理過程中,又無法舉證照片有放置在殯儀館或是由家屬提供的事實,加上照片屬私人著作,死者又不是公眾人物,法官認為陳不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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