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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選3屆竹南鎮長 地院判康世儒當選無效

中時電子報/陳慶居/苗栗報導 2012.06.15 00:00
前立委康世儒贏得竹南鎮長補選走馬上任後,敗選的前縣議員廖英利質疑其參選資格不符,向苗栗地方法院提出當選無效之訴。法院合議庭認為中央選舉委員會當初的行政解釋,有違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的立法旨意,十四日判決康世儒當選無效。全案尚可上訴,但為免類似爭議層出不窮,法院建議修法作出明確規範。

康世儒曾是竹南鎮第十四、十五屆鎮長,第二任的任期屆滿前,因苗栗縣新科立委李乙廷被判當選無效確定而喪失資格,康世儒轉換跑道參加立委補選並當選,鎮長剩餘任期由縣府派代。第十六屆鎮長選舉由前縣議員謝清泉贏得寶座,去年三月一日上任,但他上任才八個月卻於去年十月底病逝,縣選委會依規定辦理補選。

補選辦理候選人登記之初,廖英利就曾質疑康世儒「連選三屆」參選資格不符;康則透過縣選委會向內政部與中選會請示,結果以彰化縣北斗鎮長補選案為例,認為不違反地方制度法「連選得連任一次」的規定,因此仍符合候選人規定可登記補選。

竹南鎮長補選合併跟總統、立委選舉同時於今年元月十四日舉行投票,結果康世儒贏得勝選。廖英利則對當選人提出當選無效之訴。

法院發言人庭長宋國鎮表示,這樁官司爭議點在於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有關「連選得連任一次」應作何解釋?合議庭認為,該條文的立法旨意是「為了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所以解釋上應採較嚴格限制。

宋國鎮說,如依內政部與中選會見解,可能出現同一人在十六年內,可以擔任十四年以上地方首長的情況。例如當選兩屆八年後,第三屆由第三人選上,但就任不久即逝世或其他原因解職,原任滿八年者又可回頭登記補選,若擁有足夠政治資源當選,第三屆至少二年多任期,之後還可參與第四屆競選連任,這樣顯然違反立法旨意。

合議庭認為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補選當選人任期以補足本屆所遺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而五十七條第一項的「連選得連任一次」,應解釋為「同一職務連任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問是否改選或補選之任期均屬連任」。因此康世儒已屬連任一次,對十六屆鎮長無論改選或補選,均不得再參加。

為避免爭議不休,合議庭建議相關單位修法,明確規範究竟要隔一屆或隔一個當選人,否則其他選舉可能也衍生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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