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英世表示,因災損辦理車輛報停、報廢,原規定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申請。考量612災情嚴重,可能在短時間內無暇辦車輛報停、報廢,賦稅署通函全台地方稅稽徵機關,展延申請期限至今年12月31日。
賦稅署官員表示,一般車輛退稅是從辦理報廢、報停當天起算。這次水災放寬申請期限,受災民眾即使沒有立即辦手續,只要在今年底前檢附災損證明文件,經公路監理機關認定,可追溯退還6月12日以後的使用牌照稅。
官員表示,災損車輛在進廠修護期間,車主可持修理廠開具的證明文件申請車輛停駛,停駛到復駛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可按日減免。以汽缸排氣量1800立方公分(c.c.) 以下的自用小客車為例,停駛1天可退稅新台幣19.5元。
另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已成立災害減免勘查服務小組,主動輔導受災民眾辦理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和菸酒稅災害損失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