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去年3月,曾任電視台攝影記者的楊姓男子,與同居10年吳姓女友簽字協議分手,楊答應房子賣了就給70萬元分手費,卻反悔只付10萬,吳女訴請楊某履行合約,台北地院宣判吳女勝訴,楊應支付剩下的6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