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歲繼承8百萬父債 30年後判免還

中時電子報/【黃文博/台南報導】
14 年前
四十三歲秦姓男子,父親亡故後,十歲時因不知辦理限定繼承,因而繼承父親八百多萬元的華南銀行債務,長大後,好不容易買了一間房子,銀行竟要查封拍賣討債,秦某不服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法官引用修正的民法,令銀行不得對秦男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秦男告訴法官,他的父母並無婚姻關係,民國五十八年出生後,他一直和母親居住在台北市士林區,六十七年母親亡故後,生父才接他回去與同父異母的姊姊及其生母同住在台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  六十八年,秦男的生父亡故後,當時他只有十歲,在毫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根本未繼承父親任何財產,更不知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也不知父親有積欠華南商業銀行八百多萬的債務。  民國八十九年,他在台中工作幾年,開始有積蓄時,華南銀行得知,就開始針對秦男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債權憑證,並透過法院要查扣存款、不動產還錢,九十四年,銀行發現原告有買間公寓,也再度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要強制執行。  秦男出社會這幾年,被父親的這筆債務,搞得不敢在自己的銀行存摺內增加存款,同時還得上法院與銀行聘請的律師周旋,直到九十七年,立法院對父債子還的不合理現象,進行修法,將民法第一一五三條第二項修正為「無行為能力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所得遺產為限。」今年初,銀行又轉到台南地院聲請要對秦男的財產強制執行,因銀行無法舉證他有繼承父親遺產,台南地院法官調查後,判決銀行敗訴,並令銀行不得再持債權憑證對秦男財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