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過關 供弱勢租住社會住宅 提高到卅%

中時電子報/管婺媛/台北報導
14 年前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社會住宅中,政府與民間興蓋「只租不售」、專供弱勢者租住的法定比例,由現行的十%提高到卅%。提案立委鄭麗君表示,因現行規定比例過低,無法滿足弱勢者住屋需求,才提案修法。

內政部則表示反對意見。營建署長葉世文說,《住宅法》去年底通過,今年十二月十三日才要正式上路,是一部「新法」;現行十%「只租不售」的社住比例,是中央與地方政府協調後的共識,若要修改,希望等新法上路後,再看情況調整。但既然立院已初審通過,內政部也會尊重立院意見。

根據《住宅法》規定,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十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但民進黨立委鄭麗君等人主張,法定比例應視現況斟酌,調高至卅%,才符合社會需求,保留照顧弱勢者的施政初衷。

葉世文解釋,在擬定《住宅法》過程中,確實有人建議將法定社會住宅比例提高到卅%。但因外界對社住多有刻板印象,不願租給弱勢者,因此不願提高法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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