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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資: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6.05 00:00
第二條 第23款1.事實發生日:101/06/052.接受資金貸與之:(1)公司名稱:華富投資(股)(2)與資金貸與他人公司之關係:為本公司持股100%之轉投資公司(3)資金貸與之限額(仟元):77060(4)原資金貸與之餘額(仟元):50000(5)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金額(仟元):0(6)是否為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之資金貸與:是(7)迄事實發生日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8)本次新增資金貸與之原因:短期營運資金需求(舊約到期續約)3.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所提供擔保品之:(1)內容:無(2)價值(仟元):04.接受資金貸與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1)資本(仟元):55000(2)累積盈虧金額(仟元):-421605.計息方式:依實際撥款當月本公司往來金融機構之平均放款利率計息。6.還款之:(1)條件:貸款期限1年,得視子公司資金狀況隨時還款。(2)日期:不適用。7.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仟元):500008.迄事實發生日為止,資金貸與餘額占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之比率:6.499.公司貸與他人資金之來源:母公司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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