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學生的委任律師劉立恩表示,法院判決理由與事實不符,家屬對判決結果感到失望,將提起上訴。他並指出,劉姓學生身體狀況至今未有顯著改善,目前仍持續復健,將循法律途徑進行救濟。
輔大則表示,尊重法院判決,仍持續給予劉姓學生關懷協助,事發後已向全校師生募捐,至今募得逾百萬元,已將善款轉交給家屬。
根據法院判決指出,輔仁大學橄欖球隊在民國98年3月間,與業餘橄欖球隊在新北市永和區福和球場進行友誼賽,擔任校隊球員的劉男在比賽時,遭對方球員壓傷倒地,頸椎嚴重移位壓迫神經,造成下半身癱瘓。
劉男認為當時是代表學校出賽,為校方爭取榮譽,與校方具有委任關係,參賽出了意外,校方須負責,因此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向輔大索賠包括醫療費、看護費、勞動力減損及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計6000多萬元。
輔大主張,校方提供學習環境給學生,並聘教師培養學生體育專長,是提供教育服務,雙方不具委任關係,且當天非正式比賽,僅是一般練習,非代表學校出賽。
法官認為,依據私立學校法,校方有錄取、獎懲學生等權限,屬可行使公權力的教育機構,橄欖球校隊教練指導、訓練球員,屬廣義行使公權力的行為,兩者未存有契約關係。
法官指出,球員為展現訓練成果參賽,並非為校方處理事務或服勞務,且事故是發生在假日的練習活動,非正式比賽,非劉姓學生所稱代表學校參賽,無法認定雙方有委任關係,因此裁定駁回劉姓學生之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