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國中女生 男判7年半

中央社/
14 年前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日電)黃姓男子在某寺廟認識一名女信徒後,性侵女信徒就讀國中的女兒,事後再給新台幣500至1500元不等金錢。台灣高等法院日前依強制性交等罪判處黃男7年6月徒刑。

根據判決書指出,黃姓男子與被害少女的母親都是某寺廟信徒。黃男於民國97年間以參拜需要桃枝為由,邀請少女前往石碇山區砍桃枝。黃男趁四下無人,將少女壓制在機車坐墊上,性侵得逞,事後交付1500元。

少女怕母親發現,又認為可獲得零用錢,半推半就讓黃男食髓知味,竟又在台北市萬華區東園街某廢棄空屋內,以每次500或600元的代價,與黃男發生關係10次;全案因少女懷孕被母親發現曝光,她並於98年11月間產下女嬰。

黃男於審理時坦承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但主張與少女後來的10次性行為是援交,屬合意性交。

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罪、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黃男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高院合議庭認為應一罪一罰,依強制性交罪及10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改判他7年6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