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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巨條款?為保障股東 金管會擬增修公開收購辦法

鉅亨網/鉅亨網記者陳慧琳 台北 2012.05.30 00:00
金管會研擬修正公開收購管理辦法,增訂被收購公司組成獨立審議委員會的資格條件,且公開收購人若申報即公告內容違反法令規定,公開收購期間將重新起算,若收購資金來自融資,則需揭露資金來源、借貸雙方及擔保品,若擔保品為被收購或存續公司資產,則要揭露對財務健全性評估。儘管金管會為提,但此項修法被視為「國巨條款」。

遨睿去年啟動公開收購國巨案,被金管會認為有弱化資本、收購價格對小股東不公平、資訊亦不透明等多項疑點,投審會駁回遨睿申請匯入資金,公開收購亦宣告失敗,此案今年6月22日即滿1年,有意公開收購者可再重新公告收購國巨股票。

此次修法被指「國巨條款」,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法是參考許多案件及意見而定,有感於近年公開收購案件,隨著國際併購潮流趨勢,案件有逐漸增加之情形,為維護股東權益,研擬修正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等2項法規。

首先,在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的部分,較重大的修正擬有,收購訊息須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若申報收購訊息違反法令時,金管會得命令其重新申報及公告、被收購公司應組成獨立之審議委員會,以及公開收購第二上市櫃公司之收購訊息應傳輸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其次,在公開收購書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主要部分為公開收購資金來源為融資方式者,應揭露資金來源、借貸雙方及擔保品,並增訂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在申報公開收購前2年內與被收購公司內部人、關係人有任何協議或約定者,應以附件方式 併同公開說明書公告,以保障股東之資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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