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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走私條例三讀修正 刪致重傷得處死刑

中央廣播電台/陳沂庭 2012.05.29 00:00
為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立法院會今天(29日)三讀修正「懲治走私條例部分條文」,針對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絕接受檢查、傷害人致重傷者得處以死刑的規定刪除,改處以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800萬以下罰金。

現行「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規定,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或重傷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但法務部認為,傷害人致重傷者的犯行並非「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的「情節重大之罪」,因此提出修法,將死刑刪除。

立法院院會29日三讀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針對犯走私罪而持械拒捕或持械拒受檢查,傷害人致死及致重傷者分別規定「法定刑」。未來傷害人致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800萬元以下罰金。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廖正井說:『(原音)以前有死刑,所以我們現在把它改成分成不是致人於死,是重傷的,我們把他刑責減輕。』

另外,院會也三讀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及第13條」,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管制物品的目的、內容及範圍,並增訂本次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院會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應在懲治走私條例修正通過1年內,檢討管制物品的分級及其刑罰規定,修法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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