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申請復查期限之認定以郵局郵戳日期為準
中央社/
發布:(台灣時間)
資料更新:(台灣時間)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529 09:59:32)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可向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的稅捐或罰鍰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事實及理由,提出相關證據,向稅務局申請復查。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申請書申請復查者,基於維護民眾權益,得以發寄郵局郵戳日期來認定,例如申請復查之法定期限至101年5月11日止,民眾以郵寄申請,發寄郵局郵戳蓋101年5月11日,雖然稅務局於101年5月14日才收到申請書,仍符合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查。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相關新聞
報稅倒數計時 國民年金保險保費可列舉扣除
中央社
14 年前
總統接見國際同濟會世界總會長
中央社
14 年前
【公告】亞電更換股務代理機構
中央商情網
14 年前
●藍版證所稅 台股漲逾150點☆
中央商情網
14 年前
台股漲 新台幣盤初走升
中央社
14 年前
全台可見陽光 東部防大雨
中央社
14 年前
麵包店裡頭的《怪奇麵包》~想吃吃看嗎?
宅宅新聞
14 年前
來自智利的《Umi》 不管日系美系都OK的coser
宅宅新聞
14 年前
外型變方正?傳三星將推出Galaxy SIII「新改版」!?
宅宅新聞
14 年前
台南田園文化生活圈啟動 17場活動好樂活
台灣好新聞
14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