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司法院提出的「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將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組織條例改名為「法官學院組織法」。
條文規定,法官學院掌理事項包括法令所定法官職前研習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法官在職進修計畫;法官研習、進修之國際交流與國內學術、研究機構合作之事項。另外,增修法官研習內容應包括人權保障課程等。
條文規定,法官學院設置院長1人、主任秘書1人,設教務組、學務組、研究發展組、總務組4組,各組視業務需要,得分股辦事。
另外,立法院去年三讀修正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制,民眾可直接到各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司法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訴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改為民眾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