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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私募公司債免信託

中央社/ 2012.05.24 00: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4日電)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司私募公司債,可不必交由金融或信託事業信託。

提案的台灣團結聯盟籍立法委員許忠信受訪表示,公司公開招募的對象是不特定大眾,若每個債權人都來跟發行公司債的公司談權利義務,那公司豈不是煩死了?所以才規定債權人要將債權信託,發行公司債的公司只要統一與受託的金融或信託事業談就好。

許忠信說,但私募公司債的應募人數不能超過35人,是以私人洽購的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若還強制債權人信託,將造成私募阻礙,且國外相關法令規定中,私募公司債都不需交付信託。

原條文規定,公司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事項包括「公司債權人之受託人名稱及其約定事項」,初審通過條文新增文字「公司債之私募不在此限」。

會議主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廖國棟宣布,修法草案通過,送院會處理前不需交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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