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之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若雙方於簽約後,因故撤銷不動產移轉契約,所貼用印花稅票款除有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外,不得申請退還。
訊息來源:屏東縣政府
該分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將所書立申請物權登記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之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應依印花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按金額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若雙方於簽約後,因故撤銷不動產移轉契約,所貼用印花稅票款除有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外,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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