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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酒測吊銷駕照 未違憲

自由時報/ 2012.05.19 00:00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做出釋字第699號解釋,大法官認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應吊銷駕照,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且拒測者的其他駕照也須一併吊銷等條文未違憲。

大法官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上述規定,是為保護大眾權益,立法目的正當,可杜絕酒駕者僥倖心理,何況警方執行酒測前,已勸導酒駕者拒測後果,因此處罰沒過當,不過大法官也要求立法者,應對酒測不同情況,增設不同的規定,且應對酒測方式和程序詳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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