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1/05/142.公司名稱:金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證櫃監字第1010200409號辦理6.因應措施:不適用7.其他應敘明事項: 負債比例 流動比例 速動比例金革科技: 72.11% 135.03% 9.83%京富祥營造 85.30% 116.36% 112.34%金革國際唱片 60.21% 173.74% 126.17%京富祥負債比例係因其資本額較小,承做工程案件量較大其預收款項較高所致,扣除預收款(資產負債同時減除)負債比應為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