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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傷連勝文殃無辜 判過失致死

中央社/ 2012.05.11 00:00
(中央社記者李香君新北市11日電)板橋地方法院今天依殺人未遂等罪,判槍擊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之子連勝文的槍手林正偉24年。法官認為,林正偉槍傷連勝文的流彈殃及台下的黃運聖,是過失致死而非殺人既遂。

綽號「馬面」的林正偉於民國99年五都選前夜,在新北市議員候選人陳鴻源的造勢場合上,開槍打傷連勝文,但台下民眾黃運聖卻因流彈波及致死。

板橋地檢署先前起訴時認定,林正偉衝上台持槍抵住連勝文臉頰開槍,可見他置人於死之意甚堅,槍傷連勝文的部分構成殺人未遂。殃及黃運聖的部分,檢方認為林正偉知悉在人潮眾多的造勢場合射擊有波及旁人的可能,縱然開槍對象不是針對黃運聖,但仍有殺人罪的未必故意,因此以殺人既遂訴究。

根據法院今天的判決書,連勝文的部分,法官採納檢方見解,認為構成殺人未遂罪,但黃運聖的部分,法官變更適用法條,改認定為過失致死。法官以林正偉一槍同時造成殺人未遂與過失致死,根據想像競合的關係,僅論處較重的殺人未遂。

法官未採檢方「殺人既遂」的見解,主要在於認為林正偉不是在台上持槍任意掃射,而是有明確的犯案目標,因此子彈在貫穿連勝文臉頰後再射入旁人造成死亡,是被告確信不致發生的事,應論究過失致死。

法界人士分析,林正偉一審被依殺人未遂罪判18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7年,法院訂合併執行24年,全案上訴後,殃及黃運聖究竟屬殺人還是過失致死,仍會是主要爭點之一,如果二審改依殺人既遂論究,被告刑期恐怕會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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