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向盧行賄的旅行業者張家瑜及上豪旅行社員工郭舒淇行賄部分,犯行當時貪污治罪條例還未修改,屬不罰行為,但兩人為案件順利通過,涉偽造文書,由於坦承犯行,法院改採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尚未判決。
判決書指出,中國籍民眾來台觀光,需向中國公安局申請,取得來台通行證後,交付20萬元保證金給中國組團旅行社,再轉交我國接待旅行社辦理入出境許可;若以專業、商務人士名義來台,則較為寬鬆,因此有台灣旅行社協助以中國專業等名義申請來台,實為觀光。
判決指出,98年間,郭、張2人將手上1625人次案件,以每件每人300、500或1千元不等代價向盧行賄,盧得知來訪人士如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承辦人員只需查核在台有無違規紀錄,可直接發給許可證等漏洞,草率審核放行,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