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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器私用洩通聯 貪警判12年

中央社/ 2012.05.08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8日電)前雲林縣警局林姓偵查佐與電信警察隊李姓警員,自97年起收取賄款為多人夾帶查詢手機的通聯紀錄作為非法使用,不法利益高達上百萬元。台中地院依貪污罪各判刑12年及2年10月。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45歲的林姓男子自民國97年至99年期間任職雲林縣警察局偵查佐,並自97年11月起派駐雲林地檢署,與電信警察隊第2中隊李姓員警相識。

兩人自97年起至99年期間,聯手為陳姓男子等人夾帶申請所需的手機電話通聯紀錄,作為行銷放款及尋人討債非法使用,每電話門號單日通聯紀錄收取新台幣1000元,共洩漏上百支電話門號的通聯紀錄,不法利益高達新台幣137萬餘元。

此外,李姓員警並將警局執行同步掃黑行動訊息透露給從事放款人士,案經檢調偵辦。

台中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林男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李男徒刑2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兩人貪污所得連帶追繳沒收。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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