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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典/廢棄物清理法

自由時報/ 2012.05.08 00:00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廢棄物可分為一般廢棄物,即垃圾、糞尿、動物屍體或其他非事業機構所產生足以污染環境衛生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另為事業廢棄物,即有害事業廢棄物,或由事業機構所產生具有毒性、危險性,其濃度或數量足以影響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的廢棄物。

若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或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該法規定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或未依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執行機關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處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無許可文件,以經營廢棄物清除、處理為常業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得併科900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不論是違規載運或提供土地貯存事業廢棄物,罰責都相當重,不能不慎。 (記者廖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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