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今天公布判決指出,民國96年間任職某管理公司副總經理的湯男,因愛慕前來應徵工作的林姓女子而展開追求。
湯男向林女誆稱自己是某前參謀總長的姪子,家境富裕,但因需要向林女借錢,詐得150萬元得逞。
湯男於97年間將林女帶往某雜誌社工作,由湯男擔任總經理,林女擔任秘書。但因林女催討借款,湯竟偽造存摺及土地所有權狀,取信林女,使林相信他有財力還錢。
湯隨後又以雜誌社財務吃緊、需支付雜誌紙張費用為由,向林女借款25萬元得逞,因林女仍持續催討借款,湯男遂開立1張本票給她,隨後不知去向;林女報警處理。
法院一審依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將湯男判刑1年8月,緩刑2年,並於今年1月18日前償還210萬元。
高院認為,湯男未履行承諾還錢,又他過去因均未能信守承諾,導致林女追索借款數年未果,此外,高院審理時,湯也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因此撤銷緩刑。詐欺部分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