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1/05/04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大盛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劉春興〈擔任磯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擔任志聯鋼線鋼纜(東莞)有限公司董事長〉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類同之項目。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至任期屆滿。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劉春興董事長(法人代表人)。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志聯鋼線鋼纜(東莞)有限公司/董事長(法人代表人)。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東莞市長安鎮烏沙段振安中路195號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生產鋼線、鋼棒及五金製品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為本公司69%轉投資事業,採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