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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按摩後強盜 運將判8年

中央社/ 2012.05.03 00:00
(中央社記者陳淑芬台中3日電)台中市吳姓運將去年8月到大雅路某按摩店消費後,強奪按摩師及會計金項鍊,又搶回按摩費。吳否認犯案,台中地院以他胸部胎疤及菸蒂DNA檢驗等證據,依強盜罪判徒刑8年。

台中地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46歲的吳姓計程車司機,曾搭載泰國籍女子「NOY」,「NOY」為幫忙在按摩店當老闆娘及會計的陳姓表姊招徠生意,以按摩店名片向吳男推薦。

吳男去年8月凌晨至按摩店消費,何姓女按摩師在2樓為吳男按摩油壓,結束後,吳男強綁何女,搶走金項鍊;下樓到櫃台付新台幣3000元給在場的「NOY」後,持疑似槍枝物品抵住「NOY」,強取回款項,再搶奪陳姓表姊的金項鍊後逃逸。

案經按摩店報警,警方採樣嫌疑人使用過的菸蒂、茶杯及路口監視器等證物,循線逮捕吳男。吳男否認犯案,提不在場證據指稱,他當天凌晨先與多名友人一起打牌,再將計程車開到按摩店附近停放,在車內睡覺到天亮,才返家。

何姓按摩師指稱,犯案男子10指纏繞膠帶、左胸有深色胎疤等特徵,與「NOY」及陳女等在場人均指認吳男為嫌疑人,菸蒂及茶杯採樣也檢驗出與吳男符合的DNA,且吳男所指稱的牌友作證,吳男並未到場打牌。

台中地院依強盜罪判處吳男徒刑8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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