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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賣藥 依屬性開不同種發票

中央商情網/ 2012.05.02 00:00
(中央社記者楊佳寧台北2012年5月2日電)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洪吉山今天表示,藥商販售藥品給藥局時,處方藥應開立2聯式發票,指示用藥及成藥則應開立3聯式發票。

洪吉山解釋,藥品可分為3類,分別為成藥、指示用藥、處方藥。處方藥需由醫師開立處方,由於處方藥由健保給付,屬於執行業務,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依處方箋調劑的收入及供應調劑後藥品的收入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因此藥商向藥局販售處方藥品時要開立2聯式發票。

洪吉山指出,成藥如綠油精、腸胃藥等,指示用藥則需要醫師或藥師推薦、指示使用,如香港腳藥膏。成藥和指示用藥的銷售,需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藥商在販售成藥、指示用藥給藥局時,應開立 3聯式發票。

洪吉山說,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規定,藥品都會標示藥品類別為成藥、指示用藥或是處方藥;藥商如果依規定開立不同種類發票,藥局卻違規轉售,例如將處方藥當成藥販售被稽徵機關查獲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將會處罰藥局,而非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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