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指出,周男於去年7月某日深夜,在桃園縣平鎮市搭上古姓男子駕駛的計程車,行經台北市民權東路時,兩人因車資和行車路線發生口角。
兩人下車後,周男多次揮拳毆打司機頭部,還持續追打揮拳攻擊,導致司機頭部等處瘀傷,傷重倒地昏迷,雖然經目擊者送醫,但到院前已回天乏術。根據法醫鑑定報告,被害人患有冠心病,因周男追打而導致心因性休克猝死。
周男的罪名為傷害致死罪,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但法官審酌周男案發後向警方自首,並和被害人家屬以新台幣350萬元達成和解,取得對方原諒,因此依法減輕其刑,依傷害致死罪,判處2年徒刑,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