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稅局提升復查案件審查品質以疏減訴願訟源

中央社/
14 年前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20502 08:48:24)財政部關稅總局表示,依關稅法第45條至第4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

海關對復查之申請,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不服復查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至第48條規定,海關依本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制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不服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海關應於接到復查申請書後2個月內為復查決定,並作成復查決定書,受處分人對海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

為提升復查案件之審查品質,以疏減訴願訟源,由該總局所屬基隆關稅局依照財政部訴願委員會「訴願審議業務績效與展望」報告所列之改進方向及措施,研訂策進作為疏減訟源。相關改善措施如下:

一、遇有法令適用疑義時,立即請求上級機關釋疑,以求正確適用法令,解決爭議。

二、舉辦專業訓練講習,充實驗貨及分估人員實務處理及法制素養。

三、運用協談機制,與當事人溝通取得共識,主動撤回復查或訴願案件。

四、加強行政救濟案件原處分撤銷情形之檢討研析。

經該局強化源頭管理,持續精進復查案件之審查品質,有關受處分人不服復查決定而續提訴願之案件數,由98年之340件降為100年之135件,已有明顯下降。關稅總局表示,此一改善措施將供其他關稅局參考,以期減少民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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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來源:財政部關稅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