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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官涉貪起訴 擬凍退職金

中央社/ 2012.04.26 00:0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6日電)考試院會今天審議通過政務三法草案,增訂政務人員涉貪污、內亂外患被起訴求刑,就暫停申請退職酬勞金。

另外,考試院會通過的「政務人員法草案」明訂,政務官決策錯誤、重大失誤、疏於監督、言行重大瑕疵或績效未達預期,無法實現政策承諾,並有具體事證者,應辭職負責。

考試院院會今天審議通過銓敘部函陳政務人員法草案、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簡稱政務三法草案),將於近期函請行政院,會銜送立法院審議。

政務三法在民國98年間曾送立法院審議,雖然立法院委員會初審通過,最後仍因屆期不連續而未完成立法。

考試院指出,這次的政務三法草案,與98年版大致相同,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相較於98年版,略為不同。

政務人員在職時,會按俸給總額12%的費率,提撥儲金(退職酬勞金),個人自提35%、機關公提65%,政務人員退職或死亡,就可以領取這份儲金。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受訪指出,考試院會通過的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增訂政務人員若犯貪污、內亂外患被起訴、求刑,在判決未確定前;或因違法失職,被移送公懲會,尚未議決前,退職酬勞金請求權將被暫時凍結,等到案子確定判刑無罪,再回復他的請求權。

呂明泰說,政務人員是全國公務員表率,要求也比較嚴格。

另外,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也增訂,政務人員「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或者「依法撤銷任命」,就喪失申請退職酬勞金、離職儲金等退職給與的權利。不過,先前個人自提的儲金部分,仍可領回。

呂明泰說,有些政務官具雙重國籍,事後才被發現,所以才規定這些人被撤銷任命後,就喪失退職給與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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