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遭起訴的集團成員還有卅一人,警方也從曾某及集團成員手中扣到二億三千多萬元現金,同時查扣曾某擁有的藍寶堅尼跑車及賓士休旅車。
起訴指出,曾某九十三年間與多名同夥共同經營電訊詐騙集團,透過電話及網路向中國及台灣等地民眾詐騙,集團還在九十五年間以七十萬元買進四千四百多萬筆民眾個資建立詐騙對象資料庫。
起訴指出,曾某去年八月從中國返回台灣後,為隱藏犯罪所得,不但以現金一千九百萬元買下名車,翌日又訂了一部二千六百萬元跑車,並支付近千萬元訂金,同一天又以二千萬元現金訂下總價一億多萬元的豪宅,剩餘的九千四百萬元現金全裝進水果箱裡,運到朋友家中藏放。
檢方還發現,曾某為避免遭查獲,先後使用兩個假身分,他在使用第二個假身分時,為免真實身分被揭穿,竟又再偽造一個假中國人身分,去年九月遭警方查獲時,就連續使用兩個假身分意圖矇騙警方。
檢方指出,根據一名落網車手說詞,其經手獲利每月至少五百萬元,若以該數字估計,曾某犯案七年累計獲利超過四億元,而曾某旗下車手不只一人,實際所得遠超過四億,考量他犯案不計其數,遭收押後,還遙控集團成員湮滅證據並繼續犯案,毫無悔意,建請法院從重判刑卅年,併科二億元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