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中:公平會已認定非壟斷
一、市場壟斷的主管機關主要是公平會。公平會已在去年四月廿四日於附加十一項負擔後,認定旺中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通過本案。
二、本案符合國內所有水平與垂直結合的法令規定。縱或有論者認為國內法令目前對於媒體集中之規範有所不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應擱置本案待修法後再審,惟此並不符合民主國家依法行政之原則。況NCC審查本案時,甚至曾以已超越中華民國法律之現有規定,引用德國KEK(計算單一媒體集團之集中度)及美國HHI(計算各別媒體市場之集中度)之標準檢視旺中案。然經旺中寬頻提供客觀數據及正確之計算結果,不論是KEK或HHI,均遠遠未超過德國或美國禁止併購之規範。
三、所謂旺中案一旦通過,將導致台灣媒體市場遭受壟斷或戕害媒體自由空間,均是基於反對者之主觀論述,認為只要一個集團橫跨不同媒體,即為媒體巨獸,但惟此並沒有並無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客觀的數據佐證,或甚或至有藉學術之名,卻以錯誤的方法導出錯誤的結果者(例如之前有學者提出旺中併購後KEK值將高達一四○%、遠超過德國允許的三十%,但事實上旺中僅有十八.三四%),藉此誤導社會大眾。
四、眾所皆知,NCC依法乃係獨立機關,當初成立NCC的目的就是為了擺脫政治干預,且按廣電三法,黨政軍更應該嚴格與媒體畫清界限。但民進黨中常會卻罔顧法律精神與媒體現實,僅因為旺中寬頻之大股東蔡衍明先生,在中國大陸經營事業,即以偏頗的意識形態扭曲單純的商業交易案,進而結合具有特定立場之學者,一再拉高政治操作,企圖阻撓已延宕多時的民間重要併購案,此作法正是印證該黨所言「戕害媒體自由空間」。
旺中寬頻籲請社會大眾認清民進黨政治掛帥之反商本質,並期盼NCC依法行政、展現獨立機關之精神與魄力,旺中案如無違反相關法令,即應讓本案盡速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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