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蔡同榮表示,司法判決不公,「就算判勞役一天,我都無法接受!」他強調,將研議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
高院法官在判決中指出,立法委員在議場外的言論自由,應該要跟一般人民受到相同節制,不能毫無節制地任意侵犯其他基本權。蔡同榮身為重要的民意代表,言行動見觀瞻,本應謹言慎行,以維議會專業、理性而為人民信賴的形象,卻未經合理查證,輕率發表毀損蘇起名譽的言論,引發議論,著實不該。
蔡同榮是在九十八年十月還是立委時,從國防部前部長蔡明憲處得知有「行政院大陸礁層調查小組」參訪大陸的行程,先跟《自由時報》記者說蘇起透過助理指示內政部海洋探測研究團隊,把台灣周邊海域水文資料交給對口中國國務院,交換水下情資,被自由隔日以頭版報導,又在立法院開記者會說蘇是透過助理毛惠民少將,下令海測團隊與中國接觸。
一審蔡同榮被判刑六月,得易科罰金,並以在《自由時報》頭版刊登道歉啟事,作為緩刑兩年的條件;民事判賠卅萬元。蔡不服上訴,高院刑事部分審結宣判,改判蔡三月徒刑、得易科,緩刑兩年確定;蘇起則無罪。
蔡同榮說,國安會不願提供相關資料給法院,「國安會要告我,卻又不拿最關鍵的文件,這公平嗎?」他強調,即使是判決牢役一天,他都無法接受。
至於判決定讞是否會影響他的黨主席選情?蔡同榮指出,誹謗罪沒有違背黨內的廉政條款,因此不影響參選資格,也不會影響他未來若當選黨主席後的職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