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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中心 司法院只提供場地

立報/史倩玲 2012.04.24 00:00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立法委員尤美女於24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家事事件法》制定後,司法院僅負責家事事件服務中心的場地與設備,沒有人力配置、人事費、業務費、人事訓練與服務規劃等事項。尤美女指出,司法院應提供相關資源,建立必要服務。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了因應6月1日上路的《家事事件法》及家事法院,將於24日排入審查司法院的相關修正草案,而司法院也在這次的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中,增定第19條之1做為成立家事服務中心的依據。尤美女表示,增定的條文卻明文規定司法院只需要負擔家事服務中心的場地以及設備,並不提供相關資源,實在讓人失望。家事事件性質特殊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常務監事、律師紀冠伶指出,家事事件與一般訴訟案件並不相同。一個法院中單純子女親權改定的非訟事件,背後可能源於夫妻關係失和或子女教養、子女行為偏差等因素,如果事件源頭可以透過家事服務中心的運作加以處理,很可能不需透過法官裁定,就可以獲得符合當事人需求的結果。婦女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陳玫儀也表示,以跨國婚姻訴訟為例,語言是許多外藉配偶進入訴訟的第一個障礙,家事服務中心就可以提供多元語言的訴訟協助,如書狀的書寫及訴訟障礙的排除等等。家暴服務處 業務超載勵馨基金會副執行長王玥好說,如果司法院對於家事服務中心,只打算責成各地方法院單純出借場地及設備,不負責家事服務中心運作最核心的人力的配置、人員訓練,業務經費等事項,就等於完全複製現行各地方法院的家暴服務處的克難運作模式。也就是法院只單純出場地,卻由中央內政部及地方社會局等社政單位共同分擔人事經費,受委任的民間團體則負擔社工及部分人事費及全部業務費用。王玥好認為,如此一來造成家暴服務處提供諸如法律服務、陪同服務、聯繫相關單位、轉介、子女問題協助,其他處遇如通報、心理諮商、提供社會福利資源資訊等應該由社政與司法共同合作的服務,就變質為社政單獨負責,承接家暴服務處的民間團體也因此面臨經費不足、業務量過重的困境;在法律服務部分,因為相關業務多由社工背景的人而非法律背景的人擔任,較難處理複雜的法律諮詢服務問題。由於司法院的消極,現在全國21個地方法院,只有18個地方法院設有家暴服務處。王玥好以高雄地方法院為例指出,勵馨目前承辦家暴服務處僅3個人,就要消化一年3千多件家暴案件,業務早就到達滿載程度,未來高雄少家法院成立後,預計家事服務中心每年將有2萬件家事案件,民間團體根本難以負荷與承擔。司法院應積極介入尤美女也表示,針對民間團體的疑慮,司法院的回應僅提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增訂第19條之1,依該規定:「少年及家事法院得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但編制員額較少之法院有礙難情形者,不在此限。」如此一來,家事服務中心呈現定位不明的狀態。尤美女說,當政府在民國99年12月8日公布《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又在100年1月11日公布《家事事件法》,民間團體就期盼6月將上路的家事法院,可將審判視為家事法院解決家事紛爭功能的一環,而非全部。民間團體還期盼司法院下的家事法院,可以用更積極的態度、更高的層次及更人性溫暖的態度,主動引進家事法律諮詢服務,包括向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子女等介紹瞭解法庭程序以消除緊張感,以及引入專業婚姻諮商師、心理諮商師,警察機關、衛政單位、社會局等各界資源整合。因此,司法院在家事服務中心裡扮演的角色不應該只是單純的場地、設備提供者,而應該是主動規劃及設置家事服務中心的主責單位,負起相關的服務人員的人力配置、人事費用、業務費、人員訓練及服務內容規畫等事項。如此才能讓家事紛爭的當事人及關係人可以得到真正所需的一般及專業家事事件諮詢、輔導、資源整合連結以及其他必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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