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總統:3方向減少死刑
總統指出,相關狀況都和國際社會做了非常誠懇的溝通,讓他們了解目前台灣的民意與法律,都還沒有到廢除死刑的程度。
馬總統上午在總統府主持「人權‧未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發表記者會,在回答媒體詢問台灣執行死刑是否會與兩公約牴觸時,作上述表示。
總統認為,兩公約裡面規定並沒說不可以有死刑,而是若要實施死刑,一定要是重大且無可饒恕的犯罪,兩公約把死刑適用的範圍縮到非常小,同時也鼓勵各國朝向廢死方向前進。
他說,歐洲人權公約是在世界人權宣言之後、比聯合國1966年兩公約還早16年,也被認為是人權發展史上重要里程碑;可是歐洲人權公約在1950年通過時,並沒有廢死規定,後來是用很多的議定書,到1982年時開始廢死,但保留戰爭時可以使用死刑,到2003年時全面廢死。
因此,總統表示,從1950年開始有公約,到52年後才完全廢除死刑;英國、德國、法國等國廢除死刑的過程,都不是短期,英國花了30多年、法德都超過100年,只有東歐國家要加入歐洲聯盟時,被要求先廢死才能加入,所以在1、2年內就廢死。
馬總統說,了解這個狀況後,政府多方跟大家說明,中華民國現在確實還有死刑,但從3個方向減少死刑。首先,廢除絕對死刑,現在沒有一個強制死刑的犯罪;其次,減少相對死刑的法律,法務部也指示檢察官儘量減少求處死刑;最高法院三審定讞後、死刑執行前,還會窮盡一切程序確定無可挽回時,才會執行。
他表示,國內對廢死議題確實還有很多意見,需要多溝通。最近幾年很多歐洲團體來,對這個議題高度關切,他也都非常誠懇向訪賓說明,舉出歐洲各國廢除死刑過程的情況。
馬總統說,政府目前的做法是朝減少死刑使用,這對政府來說做得到,也做到了,和他過去擔任法務部長執行死刑數字相比,是差滿多的。
在法律沒有修改情況下,馬總統表示,最高法院三審定讞的死刑,在執行前,法務部窮盡一切途徑到沒有任何理由不執行時,依法還是必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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