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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帳戶又改支票面額 女判刑

中央社/ 2012.04.17 00:00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王姓女子不僅將女兒的帳戶交給詐騙集團使用,還把1張面額為新台幣996元的支票塗改為996萬元後,提領得逞;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將她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

判決書指出,桃園縣王姓女子涉嫌於民國99年12月間將女兒的存摺、金融卡交給詐騙集團使用,並於去年2月間領得壽險公司給的1張面額為996元的支票後,用清潔劑塗銷再以支票機打印,將票面金額改為996萬元,於同年3月間提領得逞。

王女於審理時坦承變造、提領支票,但否認協助詐騙集團詐取他人財物。她主張這一帳戶用途是為子女存款,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會領出轉為定存;她於99年12月間將女兒的存摺、金融卡帶在身上,是因為到台北購買物品時需要提款。

法院一審認為,王女於99年11月間就將女兒帳戶內的款項提領一空,12月時帳戶內已無款項可供提領。又王女是以提款卡提領款項,且帳戶金額為零,自然無攜帶存摺的必要,審酌王女當時經濟拮据等狀況,認定王女出賣帳戶。

法院一審認為王女身心健康卻不思努力賺錢,變造支票面額並領得款項後,除了扣除積欠銀行的債務,還花175萬元購買重型機車、花103萬多元買休旅車,極盡奢侈能事,且矢口否認詐欺犯行,依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詐欺罪分別將她判處3年6月及6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高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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