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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侵同居人女兒 判八年十月

中央社/ 2012.04.09 00:00
(中央社記者黃進恭台中9日電)台中一名少女和母親同住,卻遭母親同居人陳姓男子性侵2次得逞;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駁回上訴,判陳男8年10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這名少女父母離異,陳姓男子是女童母親同居人,3人一起住在台中市一間出租套房內。

陳姓男子分別在被害少女就讀國小六年級及國中一年級時性侵2次得逞。

判決書指出,陳男坦承和被害少女同住在出租套房內,少女曾趁他酒後把玩他的生殖器等,但矢口否認曾對被害少女強制性交。

台中高分院審理終結,法官認為陳男雖無前科紀錄,卻沒有堅守分際及善盡保護幼女責任,逞一己私慾,導致少女日後身心發展造成不可磨滅陰影,也沒有表達悔悟之意,駁回上訴,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8年10個月徒刑。

另外,少女指控遭親生父親性侵害部分則簽分他案,由彰化地檢署另案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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