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旅行社爲了招攬游客,在不同地方設立了門市部等網點。其中,個別旅行社門市部違規開展旅游經營活動,導致游客投訴事件發生。《通知》要求,旅行社門市部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以門市部名義與游客簽訂旅游合同或協議書,只能以設立社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設立獨立的財務帳戶,不得使用非設立社的稅務發票及收據;不得以門市部名義設置計調、導游、領隊崗位等。
《通知》指出,旅行社門市部的名稱格式統一爲:“旅行社名稱+地名+門市部(營業部)”,地名一般爲區縣、路、街道等名稱。不得含有使消費者誤解爲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內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費者誤解的簡稱。同時,加强對門市部的管理,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財務、統一招徠和統一咨詢的服務規範。
《通知》規定,旅行社門市部接受旅游者報名後,應由設立社統一安排出游,許可經營出境旅游的旅行社設立的服務網點,在接受出境游旅游者報名後,旅游者的護照、簽證等事宜應由設立社統一辦理。旅行社門市部的業務文書一律使用設立社印章。
訊息來源:海峽旅遊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