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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達電: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本公司第七次買回庫藏股轉讓辦法部份內文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4.09 00:00
第二條 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1/04/092.公司名稱:威達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於101.04.09董事會決議通過修訂第七次買回庫藏股轉讓辦法;原辦法訂立於98年05月21日。6.因應措施:修訂本公司第七次買回庫藏股轉讓辦法第七條部份內文,修訂內容對照如下:修訂前: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將以新台幣36元為轉讓價格,若該轉讓價格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以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得按發行股份變動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修訂後: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將以新台幣28元為轉讓價格,若該轉讓價格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以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計算至新台幣分為止,以下四捨五入)。惟在轉讓前,如遇有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得按發行股份變動比率調整之(或依據本公司章程規定,以低於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轉讓予員工者,應於轉讓前,提經最近一次股東會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應於該次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說明「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10條之1規定事項,始得辦理)。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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