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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師需安胎休養 得請病假

中央社/ 2012.04.07 00:00
(中央社記者林思宇台北7日電)教育部今天表示,第694次部務會報討論通過「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的請假,可以「病假」登記,且病假28日內不扣薪。

教育部說,前述請假日數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不影響教師成績考核,將於近日循程序發布。

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正是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規定,明定教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得請病假,並得依規定檢附醫師診斷證明請延長病假,且延長病假期間不扣除薪給。

教育部說,為照顧懷孕教師,簡化行政流程,因安胎休養所請的延長病假,銷假上班時得免檢具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出具的診斷證明。此外,原住民族身分的教師,在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時,得申請放假1天,放假期間職務由學校派員代理。

教育部指出,教師請婚假、娩假、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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