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花孟璟/鳳林報導〕花蓮縣有廣達三千公頃土地於民國七十四年劃為「特定專用區」,專植製糖原料甘蔗,糖廠十年前停爐後,農民轉作其他作物,但原公有地上耕作的農民拿不到承租權,十年來得不到任何天災賠償。
有其他申請方式 竟一直未說明
花蓮縣議會組成專案小組昨下鄉開會,與會的國有財產局股長解釋,只要以「農用地」承租即可獲得天災賠償,引起與會者嘩然,有民眾忍不住批:「公務員怠惰」。
與會曾姓鄉民說,如果國有財產局早十年跟民眾說清楚,不要用公文和死板板的法令,塞住不懂法令的民眾嘴巴,不但不會有這場專案會議,十年來農民因為風災掉滿地的文旦柚,也能獲得政府的相關補助,也不必背負天災造成的農業損失,公務員沒有身為公僕、為民服務的精神,令人嘆息。
曾姓鄉民拿出他和國有財產局於九十一年往返的公文說,他協助農民陳明賢行文國有財產局,提出承租國有耕地申請書,欲承租五筆被劃入特定專用區的國有土地務農,卻被國有財產局打回票,理由是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土地因劃入「特定專用區」,不符合放租辦法規定的「國有耕地」定義,只有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等農牧用地才符合規定。
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的縣議員蕭文龍說,特定專用區當中,有一百二十三公頃屬於國有土地,東部有很多農民在日本時代就已經來到東部墾荒,台灣光復之後,政府經公告無人認領的土地,就統統被劃為國有地,當時許多農民不識字,錯過放領土地的機會,最後反過來還得向國有財產局租地才能合法耕種,結果卻因被劃入甘蔗特定專用區,又沒辦法跟公家租地,導致作物每遇天災得不到任何補償。
與會的國有財產局曹姓股長說,有意承租特定專用區國有地的農民,可填寫「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勾選「農作地」選項,土地須位於非都市土地、且實際從事農作者,同時備妥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有實際使用的證明文件,即可申請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