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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將修正 上訴期增為20天

自由時報/ 2012.04.01 00:00
民間司改會:沒理由再延誤

〔自由時報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許聰元被控收賄,卻因檢方「逾期上訴」而獲判無罪確定。司法院院會做成決議,把刑事上訴期間,從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十天,改為二十天。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支持司法院的修法。他昨天表示,監察院曾就檢察官上訴逾期一事,糾正過法務部三次,以往法務部總是抱怨上訴期間太短,刑事上訴期間如調整與民事一樣,統統都是二十天,檢方就沒有理由再延誤上訴。

法務部:檢若逾期考慮嚴懲

法務部也支持司法院推動修法,政務次長陳守煌指出,刑事訴訟法若上訴期間改成二十天,承辦檢察官還會逾期,那就不可原諒,未來會視情節考慮嚴懲。

司法院院會日前針對刑事訴訟法做成修法決議,除刑事上訴期間改為二十天,還增訂證人在警方做筆錄時應全程錄音,以杜絕違法取證,同時檢方及律師可對被告進行量刑辯論,以及第三審採強制辯護制。

此外,刑訴法的「推事」及「首席檢察官」等不合時宜名詞將走入歷史,一併改為「法官」及「檢察長」。

法界人士認為,這次刑事上訴期間改為二十天,應與前北院法官許聰元涉賄案,檢方上訴逾期,致許無罪確定有關。

許聰元八十三年一月擔任台北地院法官時,承審股市聞人「美濃吳」吳京遂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同年二月二十一日,吳調借一百萬元,由友人陳順隆面交許聰元,兩天後許判吳京遂十月徒刑、緩刑五年。

許聰元案 因逾期獲判無罪

本案一審時,許聰元被判七年半徒刑,至高院、再到更四審都維持有罪,但「更五審逆轉」,認為同案被告陳順隆說詞不一,改判許無罪,更六審、更七審都維持無罪,更八審、更九審再度判許「有罪」,處刑七年二月,許聰元上訴最高法院。

但高院更十審發現,更六審判無罪後,高檢署檢察官曾忠己「逾期上訴」,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認為,高檢署上訴慢了十一天,違反須「十天內上訴」的刑訴法規定,因此判許聰元無罪定讞,後來許聰元還以曾遭羈押為由,向高院聲請冤賠,日前獲判賠償金十五萬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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