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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群:公告本公司100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出具非無保留意見之查核

鉅亨網/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2.03.30 00:00
第二條 第30款1.事實發生日:101/03/302.會計師查核意見全文: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公鑒: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及99年12月31日之資產負債表,暨民國100年及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部份採權益法評價之長期股權投資,其所認列之投資損益及附註十一所揭露之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係依被投資公司同期間經其他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作評價及揭露,本會計師並未查核該等財務報表。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認列投資損失新台幣82,508仟元,截至民國99年12月31日止,其相關長期股權投資餘額(含表列其他負債-其他之長期股權投資貸方餘額)為負新台幣1,168,149仟元。除下段所述者外,本會計師係依照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如財務報表附註四(六)所述,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度採權益法評價之部分長期股權投資,其所認列之投資損益及附註十一所揭露之被投資公司相關資訊,係依被投資公司同期間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作評價及揭露,本會計師並未查核該等財務報表。民國10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依據未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認列投資利益新台幣181,403仟元,截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止,其相關長期股權投資餘額(表列其他負債-其他之長期股權投資貸方餘額)為負新台幣902,476仟元。依本會計師之意見,除第三段所述採權益法評價之部分長期股權投資如能取得被投資公司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表予以評價及揭露,對民國100年度財務報表可能有所調整之影響外,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商業會計法、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及99年12月31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100年及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民國100年12月31日之累積虧損已達新台幣2,069,127仟元,股東權益淨值為負新台幣1,302仟元,且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89年11月與材料供應商橡華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橡華公司」)簽訂購貨合約購買可讀寫光碟機控制晶片等材料,並於民國90年1月交貨。續因該批材料存在瑕疵等因素未獲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付款,橡華公司於民國90年6月將該貨款債權轉讓與美商OAK Technology, Inc.公司(OAK公司),並由其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請求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該貨款計114,167仟元(美金3,439,800元)及延付利息。本案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9年4月20日判決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敗訴。OAK公司又於民國99年10月陸續向法院聲請扣押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之存款債權,且查封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壢廠房及生產機器等動產及不動產。更於民國99年12月1日,查封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內不論是否屬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原料、動產等,導致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代工客戶如大同公司等,其所有之未加工原料亦被查封無法取回,亦嚴重影響營業及損及信用及商譽,導致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法按時交貨、工廠生產停工、客戶亦無法按時付款,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法獲得營運周轉金,資金缺口嚴重,於是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民國99年12月17日臨時董事會通過,向法院聲請重整及緊急處分,並於民國100年6月16日經法院核准重整。惟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繼續經營仍有賴重整計畫之進行,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民國100年11月30日第二次關係人會議通過重整計劃,重整計劃正呈報法院核可,截至本查核報告日止重整債權尚在法院審查中;故其繼續經營能力仍存有重大疑慮,惟第一段所述之財務報表係依繼續經營假設編製,並未因繼續經營假設之疑慮而有所調整。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編製民國100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並經本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在案,另民國99年度之合併財務報表,經本會計師出具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備供參考。欣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地 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五段五O八號十三樓之二電話號碼:(O二)二七二六八三八五(十線)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核准查核簽證文號:(78)台財證(一)第000八一號(77)台財證(一)第00三九七號會 計 師:陳 滄 河會 計 師:李 江 河中華民國一O一年三月三十日3.因應措施:無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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